长沙邓普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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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未成年人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八则(二)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6日|分类:交通事故 |812人看过


案例五:道路骑行滑板车,儿童受伤还担责

明明(12周岁)的妈妈为明明购买了一辆电动滑板车作为生日礼物,明明很是喜爱,经常在小区里玩耍。2020年5月某周末,明明想带上心爱的滑板车找附近的同学玩,便美滋滋地骑车上路了。一路上他左顾右盼,感受如风般的自由,突然,一停靠在路边的车辆(驾驶人为安哲)左前车门打开,明明躲闪不及,摔倒在地。


起身之后明明觉得左手腕疼痛不已,于是紧急联系母亲。母亲将明明送至医院,并在路上报警。经交警部门认定,明明负次要责任,安哲负主要责任。明明经医生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并进行了手术治疗,支出医疗费1万余元。后明明将安哲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其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4万余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安哲存在开关车门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为主要责任,法院认定其对明明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明明有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过错,为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认定其自担30%的责任。

法官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仅违法更非常危险。这些滑行工具速度快且无制动装置,一旦遇到突发情况难以紧急制动,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为了自身安全,骑行人应选择远离人员集中的公共场地,避免给自己或他人带来安全隐患。对于未成年人驾驶滑行工具的,家长应尽到监护职责,提高安全意识,切勿让孩子在道路上骑行。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开车门的动作虽然简单,但稍有不慎容易发生意外,在此提醒驾乘人员下车时千万别大意,开关车门前一定要仔细观察周围路况,确认安全。

案例六:违规驾驶电动车,“飞驰”少年致伤残

庆庆父亲在北京开了一家小超市,为了方便送货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2017年6月,刚满14周岁的庆庆来到北京,父亲忙不过来时,就让庆庆骑电动自行车帮忙送货。


2018年5月某日,庆庆骑着电动自行车拉着货物出门。他觉得非机动车道上的自行车、行人太多,影响了自己的驾驶速度,见机动车道车少,便骑到了机动车道,刚骑没一会儿,张勇驾驶小轿车从左边撞到了庆庆的电动自行车,导致庆庆摔倒,电动自行车及车上货物受损。经交警认定,庆庆与张勇为同等责任。


当天,庆庆被送至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小腿骨筋膜室综合征等,住院治疗31天,先后花费医疗费12余万元。经鉴定,庆庆致残程度为十级。后庆庆将张勇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1万余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庆庆未满16周岁驾驶未依法登记电动车进入机动车道行驶,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对其损失应自担50%,而张勇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且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对庆庆的损失应承担50%的责任。

法官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对复杂的交通环境缺乏准确的认识和判断,又喜爱刺激和冒险,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容易给自身或者他人造成伤害。本案中,庆庆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行驶,最终酿成事故,导致自己受伤。


同时,父母对于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的危险性应有充分的认知,不要为了便捷忽视潜在的风险,应注意保管好家中的电动自行车辆及钥匙,严格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同时也应在日常生活点滴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道路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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