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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子以恋爱结婚、交友为名诈骗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618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某市陈某与李某于201425日登记结婚。2017年初开始,陈某隐瞒已婚事实,通过“百合网”、“世纪佳缘”婚恋网站及现场搭讪等方式物色诈骗对象,并以恋爱结婚、交友为名用虚假的名字与被害人交往,后虚构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2017-2018年间,陈某共骗取7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2018925日,被害人邱某发现自己被骗后将陈某骗至酒店将其控制并报警,民警到场后将陈某抓获归案。

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陈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于2019108日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件点评】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告人陈某有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行为。首先,被告人陈某隐瞒自己已婚事实,以谈婚为名同时与多名被害人交往,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其次,陈某有出具虚假借条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再次,陈某虚构客户跑路、货款未收回、亲戚生病等理由博取被害人的同情。被害人基于对其的信任,被其虚构的身份所瞒骗,被其编造的理由所打动,最终将自己的钱财交付给了自己完全不知道真实身份的被告人。

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一方面,被告人隐瞒真实身份,一直以虚假的名字与被害人交往继而向被害人进行所谓的“借款”,证明其在以各种编造的理由向被害人借款之前就已经产生了不还款的意图,为防止被害人追债,一直以虚构的名字与被害人交往。另一方面,被告人在得逞后以各种理由推脱,或将被害人微信拉黑断绝与被害人的联系,拒不归还被害人钱财,印证了其主观上不愿还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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