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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与死刑的区别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1819人看过

死刑与死刑的区别

很多人对于法院判处的死刑都仅限于死刑立即执行,但死刑不仅有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死刑缓期执行,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两者之间的区别。

死刑立即执行

依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也就是某一犯罪行为因为客观危害极大,主观恶意极大而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满足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前提条件,接下来再对犯罪分子的人生危险性作为评价,如果其人生危险性极大,在满足死刑立即执行的实质条件的情况下才被适用立即执行,否则就适用缓期两年执行。死刑立即执行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决的外,依法都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我国的刑事政策历来主张不废除死刑,但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对死刑的适用作了严格限制。死刑拥有其自身的特殊作用,其社会效果也非常显著。

死刑缓期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死缓制度是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六种法律效果: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4、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限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5、限制减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6、终身监禁:因贪污贿赂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死缓制度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少杀慎杀”政策的体现,是限制死刑执行的有力措施。它严格地控制了被执行死刑的人数,使因犯罪被处死的人数减少到最低程度。其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最严重的犯罪分子,分化犯罪分子,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刑罚制度。也鼓励罪犯悔罪自新,有利于死缓罪犯加强改造,争取成为自食其力,有益社会的新人。更加符合世界限制适用死刑的趋势,表现了我国刑罚的特点,在国际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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