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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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晓明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92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华,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刘晓明,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长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宝华、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晓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并共同生活。××××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某。××××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证。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也未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2015年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有:

1、结婚登记表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2、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证明原被告所生一子,取名张某某。

被告张某辩称:同意原告的离婚诉求。因为小孩自从上学后一直随被告生活,在庭前也征得小孩的意见,小孩愿意随被告生活。故对婚生子的抚养权,请求法院判给被告,原告承担小孩的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并共同生活。××××年××月××日生一子,取名张某某。××××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子,取名张某某。婚后双方曾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庭审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双方婚生小孩已年满十周岁,小孩明确表示愿随被告生活,且小孩目前一直在被告及其家人身边生活,故婚生小孩随被告生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原被告婚生子张某某随被告张某生活,原告郭某每年负担小孩抚育费6000元,自2017年起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每年8月30日前给付。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1×××57)。

审判员  杨长安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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