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有李某提交的借据、确认书及双方的陈述予以证实,事实清楚,王某和李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出借人李某可随时主张权利。
王某和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某小区房产一套和机动车一辆,属于王某、刘某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刘某所有,其余的为王某的遗产。刘某等五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王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且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应视为接受继承。刘某陈述无遗嘱执行人亦未推选遗产管理人,故刘某等五人作为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并履行管理人职责,应在管理的王某遗产价值范围内对本案借款承担返还责任。遂判决五名被告在管理王某遗产价值范围内返还原告李某借款3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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