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某、甲公司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20年6月11日,被告乙公司因与原告买卖合同纠纷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查封冻结原告银行账户存款1 100 000元,由被告丙公司提供担保。2020年6月15日,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查封原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齐商银行等多个银行账号,其中齐商银行账号为原告甲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号。为保障公司运转,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将中国农业银行足额打满1 100 000元后申请解封其他账户,该账户直至2020年12月10日才被解除查封措施。在上述案件中,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涉案合同货款早在2015年与原告项目部施工的工程款进行了抵顶,原告已经不欠被告乙公司任何货款,案件审结后判决本案原告不承担任何责任。被告乙公司在明知抵顶事项的情况下仍然提起诉讼并对本案原告银行账号等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其行为涉嫌虚假诉讼,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乙公司错误保全原告银行账户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资金周转损失,严重影响商誉。被告丙公司作为被告乙公司提起保全申请的担保人应当与被告乙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乙公司赔偿因错误申请诉讼保全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18 035元。2、判令被告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乙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丙公司辩称:本被告在本案中主体不适格。本被告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并未满足。原告诉求无法证明其直接经济损失系实际损失,且无法证明经济损失的来源和依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所诉损失与乙公司申请保全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1日,乙公司因与郭某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丙公司出具保函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郭某某、甲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 100 000元。2020年6月15日,本院作出民事裁定,查封郭某某、甲公司多个银行账号,甲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将中国农业银行的开户账号足额打满1 100 000元后申请解封其他账户,该账户直至2020年12月10日才被解除查封措施。在(2020)鲁xxxx民初xxxx号案件审理过程中,乙公司主张郭某某、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相应经济损失,郭某某、甲公司对货款数额予以认可,但认为该货款在2015年与乙公司及案外人丁公司对欠郭某某项目部的工程款进行了抵顶,后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以乙公司的诉讼请求超出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乙公司提出上诉,郭某某、甲公司提交郭某某与四名案外自然人的电话录音各一份、对账单一份等证据,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5日作出民事判决,根据被上诉人的证据认定郭某某、甲公司与乙公司及案外人丁公司存在抵顶事实,乙公司所诉涉及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郭某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郭某某、甲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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