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欢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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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合同违约而支付违约金是否应当开票,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

发布者:朱欢欢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3817人看过

关于增值税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来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价外费用具体包含手续费、补贴、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包装费、优质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那么从合同违约方收取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到底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的。

第一种:如果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发生了销售货物或者劳务、服务的行为,此时应当支付合同价款的一方出现违约的情况,无论是通过双方和解或者是法院判决,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因为是因发生应税行为自购买方取得的,因此应当作为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收取方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含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对方需要发票的应当开具发票,支付一方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凭票抵扣进项。双方财务如何处理在此不论述。

第二种,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就发生了违约。由此支付的违约金由于没有发生应税行为,即便是取得收入也不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因此不能开具发票。但此种情况,财务入账面临没有记账凭证的问题。建议:双方和解的前提下,找一个第三方民事调解机构,制作调解书,以该文件作为记账凭证,作为价外费用进行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种,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发生了销售货物或者劳务、服务的行为,此时应当收取合同价款的一方出现违约的情况,向购买方支付的违约金,因为不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因此不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也不能开具发票。关于支付方外部凭证列支参考第二种情况进行所得税前扣除。

由上可以看出,如果签订的合同想违约,违约早与晚,在增值税方面是存在差异的。关于发票开具的问题,可以开具专票,也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与合同约定的商品保持一致,编码也应当与合同约定的主价款的商品编码一致。可以价外费用—违约金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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