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家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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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案例,代理被告方,依法维护权益

发布者:熊家祥律师|时间:2022年08月04日|分类:劳动纠纷 |150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冀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郑州航空港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 某,郑州市W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X工程局有限公司。

作为郑州市W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基本案情如下: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王支付原告劳务费3330 元及利 息(以 333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19 年 9 月 30 日起计算至实际 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2 年 4 月 21 日为 328 元); 2.依法判令被告郑州市W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 XXX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 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冀学 明支付劳务费 3330 元及利息(以 333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19 年 9 月 30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冀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计 25 元,由被告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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