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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我方当事人400余万元借款,被告方列为失信人员并申请强制执行

发布者:王严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4日 2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于骆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的XX号民事调解书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骆某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陈某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骆某支付借款429万余元和利息(以429万余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时止,按年利率5%计算);2、向申请执行人骆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429万余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利率0.175‰计算);3、承担财产保全担保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21400元,执行费45688元。现查明,截止2018年11月27日被执行人应承担一般债务利息为414741.6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43610.5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债务,但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称其持有湖北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开设银行账户32个,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余额不为零的账户4个,但被执行人存款余额仅零星余额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理。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本地区无房产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

三、本院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进行公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并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将其申报房屋中400平方米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现因故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X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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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江西-南昌
  • 执业单位:湖北景清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120********2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人身损害、网络法律、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