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连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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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 158 万植保专利侵权案|姜连发律师代理采购机关 + 供货企业双被告一审全胜,全额驳回原告诉求

发布者:姜连发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30日 65人看过 举报

2026-06-30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生物植保企业起诉政府采购项目侵权,158 万中标项目被指侵害无人机投放发明专利

原告生物科技企业取得 “无人机投放人工蜂巢” 发明专利权,主张当地农业主管单位组织的黑土地绿色防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无人机投放赤眼蜂植保服务,中标供货企业实施的投放方法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二被告共同构成专利侵权。 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 确认两被告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立即停止全部投放作业;2. 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中追加 2 万元经济赔偿请求,案涉政府采购中标总金额高达 158.47 万元。 本案两名被告(农业行政采购机关、赤眼蜂繁育供货企业)共同委托姜连发律师作为一审代理律师,核心抗辩被控植保投放技术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起诉主张。

二、本案代理核心难点

1.原告以政府采购招标文字描述直接推定全套技术落入专利保护,简化技术比对逻辑,庭审需要完整拆解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

2.案件涉及行政采购项目 + 市场供货企业双主体,需分别论证采购单位、供货企业均不满足专利侵权构成要件;

3.植保生物投放领域技术细节专业,需要精准区分专利限定 投放前自带钻孔装置打孔这一关键区别特征;

4.案涉百万农业惠民项目,若认定侵权将导致万亩农田绿色防控作业被迫中止,公共农业生产利益受损,需兼顾技术比对与公共项目事实说理。

三、姜连发律师核心代理办案思路

(一)全面拆解专利权利要求完整技术特征,锁定缺失关键限定点

律师团队严格依据专利侵权全面覆盖比对原则,逐项拆分原告主张的权利要求 1 全部技术步骤,重点抓住专利不可缺少的核心技术特征:投放设备自带钻孔装置,投放前对人工蜂巢预先打孔。 当庭提交被告招标投标全套技术方案文件,列明四种现场使用的赤眼蜂投放器具,全部不具备 “机载配套钻孔、投放前打孔” 这一必要结构与操作步骤,直接满足 “缺少一项以上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不落入保护范围” 法定判定标准。

(二)驳斥原告片面文字推定侵权的逻辑漏洞

原告仅以招标文件 “防逃逸蜂巢、蜂虫活跃” 简单文字主张等同侵权,代理律师当庭指出: 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完整技术方案为准,不能仅凭产品功能描述推定整套方法侵权;功能近似不等于技术手段、结构步骤相同或等同,二者实现蜂巢防逃逸的硬件结构、前置操作存在本质区别,不构成等同技术方案。

(三)分别论证两名被告均无侵权行为

1.农业采购主管单位:仅履行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监管行政职责,未实际实施无人机投放专利方法,不存在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不满足专利侵权主观、客观构成要件;

2.供货繁育企业:实际使用的放蜂器具、完整作业流程缺少专利核心钻孔工序,整套技术方案未落入保护范围,不存在未经许可实施专利方法的侵权行为。

(四)结合农业公共项目补充说理

案涉项目属于黑土地保护惠民绿色防控工程,覆盖十余万亩耕地,若错误认定侵权会中断农田虫害防治公共服务;被控投放技术系行业常规成熟植保方案,与原告专利存在明确技术区分,不存在刻意复刻专利的主观侵权意图。

四、一审法院裁判结果:完整采纳全部代理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中级人民法院经庭审技术比对、证据核查,完全采信姜连发律师代理观点,作出一审判决:

1.依据专利全面覆盖侵权判定规则,被控四种赤眼蜂投放设备均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 投放前钻孔装置打孔核心技术特征,整套作业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

2.两被告均不构成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

3.判决驳回原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确认侵权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案胜诉后,158 万农业绿色防控政府采购项目正常持续开展,十余万亩农田虫害防治工作不受诉讼影响,两家被告无需承担任何停止作业、赔偿款项的法律责任。

五、办案总结

本案是农业植保发明专利侵权典型胜诉案例,姜连发律师代理核心优势体现在三点:

1.精准运用专利 全面覆盖侵权判定司法解释,抓住权利要求独有结构特征作为核心区分点,从根源否定侵权成立基础;

2.针对行政采购机关、市场供货企业双被告分层抗辩,分别厘清两类主体行为边界,完整消除两方侵权责任风险;

3.区分产品功能描述与专利完整技术方案,击破原告仅凭招标文字片面推定侵权的诉讼逻辑,兼顾农业公共惠民项目现实价值,提升法庭裁判采信度。

对于政府采购供货企业、农业行政主管单位,在植保、农机类专利维权诉讼中,可委托擅长专利技术比对的专业律师,通过逐项拆解权利要求技术特征,找出被控设备缺失的关键限定结构,依法认定不侵权,保障农业惠民项目正常落地实施。


姜连发,男,现为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中国国籍,辽宁大学化学院1995级校友,大学本科、硕士学历。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1200110873016
  • 擅长领域:专利、商标、反不正当竞争、著作权、知识产权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12101200110873016 专利、商标、反不正当竞争、著作权、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