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连发律师
姜连发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辽宁-沈阳执业25年
执业年限25
13504007916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7:00-22:00

智能车库机器人专利最高法二审全胜|姜连发律师代理专利权人守住百万维权权益,驳回对方全部上诉

发布者:姜连发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30日 73人看过 举报

2026-06-30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立体停车核心专利遭同业仿制,当事人起诉索赔 100 万,一审胜诉后对方提起最高法上诉

我方当事人深耕智能立体车库搬运设备领域,自主研发轮胎夹臂夹持装置并取得有效实用新型专利,该结构是智能停车机器人核心关键部件,市场应用前景广阔。 本地同业科技企业未经许可,批量生产、销售搭载全套专利技术的同款搬运机器人,完整复刻专利全部技术特征。权利人取证后向中级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张被告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 90 万元、维权合理开支 5 万元,合计索赔 100 万元。 一审法院经技术比对、事实核查,认定被告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合计赔偿 12 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提起上诉,全盘否认侵权行为,主张本案属于重复起诉、一审判赔金额过高,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我方全部诉求。当事人委托姜连发律师担任二审被上诉人代理律师,全程参与最高法询问、庭审抗辩。

二、最高法二审代理核心难点

1.对方核心抗辩:本案属于恶意重复起诉上诉人主张此前与我方关联子公司的专利和解案件已一次性了结全部纠纷,本次诉讼系重复起诉,应当直接驳回起诉,需要从当事人、专利、诉讼标的三层区分两案完全独立。

2.否认存在销售侵权行为上诉人辩称仅有两套设备用于内部测试,不存在对外销售行为,试图规避销售侵权责任,需要结合公证保全、原审自认记录固定销售事实。

3.主张一审判赔数额畸高对方以关联案件已支付补偿、权利人无实际损失证据为由,请求大幅降低甚至免除赔偿,需完整论证法定赔偿适用规则,说明一审酌赔具备事实依据。

4.案件层级高,最高法知产法庭审查标准严苛二审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对于专利技术比对、重复起诉认定、赔偿裁量规则审查极为严谨,法律论证、事实说理必须精准贴合司法解释。

三、姜连发律师二审代理核心办案思路

(一)逐层拆解两案差异,彻底否定 “重复起诉” 上诉理由

律师紧扣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重复起诉三要件(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向合议庭清晰区分前后两案:

1.当事人完全不同:前案原告为我方关联子公司,本案专利权人是独立母公司,主体不重合;

2.专利标的完全独立:前案保护底盘防撞机构专利,本案保护轮胎夹臂夹持装置专利,两件专利技术方案、权利要求无任何交叉;

3.和解调解书仅处理前案专利纠纷:调解文书明确仅针对防撞专利一次性了结,未提及本案夹臂专利,不存在对本案权利的处分。 三者同时不满足,完全不构成重复起诉,对方该上诉理由无法律与事实支撑。

(二)依托原审自认 + 公证证据,坐实被告制造、销售双重侵权

1.原审庭审中上诉人已自认公证封存设备就是其对外售出的成品,且承认产品完整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2.全套公证拆封、拆解、录像资料完整记录侵权产品结构,可直观比对全部技术特征;

3.对方曾将侵权设备对外供货给第三方客户,客观实施销售经营行为,并非仅内部测试样机,制造 + 销售两项侵权行为均成立。

(三)论证一审判赔金额合理,不存在畸高情形

1.涉案夹臂装置是智能停车机器人核心功能部件,对产品价值贡献度高;

2.被告存在批量生产、对外销售的完整侵权情节,侵权行为具备经营牟利属性;

3.双方均无法举证实际损失、侵权获利,一审法院适用专利法定赔偿完全符合 2008 版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4.12 万元赔偿总额包含律师费、公证费等维权合理开支,综合侵权规模、专利价值、维权成本酌定,裁量区间合理,不存在过高情形。

(四)技术比对固定无争议事实,简化法庭审理焦点

二审阶段对方未再就技术特征落入保护范围提出异议,律师同步向法庭重申全套权利要求比对结论,聚焦对方三项上诉理由逐一反驳,不纠缠技术争议,集中突破对方程序、赔偿层面抗辩,提升庭审说理效率。

四、最高人民法院知产法庭终审裁判结果

最高法合议庭全面采纳姜连发律师全部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

1.认定前后两案当事人、涉案专利、诉讼标的均不相同,不构成重复起诉,驳回对方该项上诉主张;

2.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实施制造、销售侵权产品行为,相关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3.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酌定 12 万元总额并无不当,区分损失与合理开支后维持总赔偿金额;

4.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全部判决,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本案作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最高法二审胜诉典型案件,权利人完整保住专利司法保护成果,被告必须永久停止生产、销售搭载侵权夹臂装置的智能停车机器人,并足额支付 12 万元赔偿款,阻断同业仿制分流市场的行为。

五、办案总结

本案是高端智能装备实用新型专利最高法二审胜诉标杆案例,姜连发律师团队办案核心价值体现在三点:

1.精准适用重复起诉司法解释,从主体、专利、和解范围三层拆解,直击对方程序抗辩核心漏洞,彻底化解 恶意诉讼指控;

2.善用原审自认 + 公证完整证据链,无需重新举证即可固定制造、销售双重侵权事实,在最高法庭审中形成稳定事实基础;

3.分层说理法定赔偿裁量逻辑,结合专利核心部件属性、侵权经营情节、维权合理开支多维度论证,说服合议庭维持一审判赔标准,完整实现专利权人停止侵权、获得赔偿两大维权目标。

对于智能机器人、立体车库、自动化设备等装备制造企业,核心结构实用新型专利遭遇同行仿制并进入最高法二审程序时,可委托具备知产高院、最高法庭审代理经验律师,区分多案权利边界、夯实侵权事实证据,稳定专利司法保护效力。


姜连发,男,现为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中国国籍,辽宁大学化学院1995级校友,大学本科、硕士学历。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1200110873016
  • 擅长领域:专利、商标、反不正当竞争、著作权、知识产权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12101200110873016 专利、商标、反不正当竞争、著作权、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