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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承办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件对家庭暴力引发的几点思考

作者:新邵县-张艳芬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5次举报

        执业以来,本人承办不了不少因家庭暴力产生的离婚案件。但李某某案给我的印象尤为深刻,她是我承办的家庭暴力案件中遭受人身损害结果(被丈夫打成重伤二级,丈夫因此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最为严重的一个。这个案件也让我对家庭暴力引发了思考。

    家庭暴力,本质上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法律上严格禁止,但现实生活中却较为普通存在。本人认为,家庭暴力较为普通存在,除了施暴者法律意识淡薄、脾气暴躁、性格冲动、家庭成长环境等因素外,受害人的消极维权也是重要原因之一。甚至部分受害人和权责部门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他人无权干涉,受害人的习以为常和权责部门的不作为往往使得施暴者肆无忌惮。本人认为,家庭暴力不仅仅是家务事,它关乎人权,关乎子女,关乎家庭,关乎社会。对待家庭暴力,无论何种表现形式,不管程度如何,我们都应该是零容忍的态度。司法实践当中,因家庭暴力产生的离婚纠纷在家事纠纷中占比较大。相当一部分的受害人对待家庭暴力往往把它当作家务事来处理无所作为,一旦诉讼维权便遭遇无证可取的尴尬境地。

    本人认为,一旦遭受家庭暴力,应当积极干预。首先要离开家暴现场,之后报警处理,要求公安部门对施暴者出具告诫书或作出治安处罚,严重时要求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积极求医,申请伤残、伤情鉴定,向村委会、社区、妇女联合会寻求救助等等。其次要保留家暴证据。积极干预过程中形成的图片、视听资料、文书等均妥善保存。三是对待家庭暴力案件,不要盲目调解。根据本人办理大量因家庭暴力引发离婚纠纷案件的经验,对于中高危家暴案件,不建议调解处理。四是人民法院对于高危家暴案件的处理应持谨慎态度,适当的冷处理和软处理有利于消磨怨气和仇恨,采取调解结案的方式相对于强行判决,在某种程度上能有效避免次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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