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毅龙律师网

通晓法律不在于了解它的文字表述,而在于掌握它的精神和实质

IP属地:湖北

曾毅龙律师

  • 服务地区:湖北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18:00

  • 执业律所: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671755830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男子欲偷渡到缅甸却被诈骗公司拒收,因“文化程度太低”…

发布者:曾毅龙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 |56人看过举报

男子多次想偷渡到缅甸

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但由于文化程度低且不会打字

被诈骗公司拒绝接收

案情回顾


被告人吴某周于2019年7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偷渡到缅甸并偷渡回国。2020年10月,吴某周再次想偷渡到缅甸,但在云南省边境被诈骗公司以其文化程度低且不会打字,不适合从事诈骗行业为由拒绝接收。

被告人黄某正于2019年1月、2019年7月偷渡到缅甸并偷渡回国。2020年8月,黄某正计划偷渡到缅甸,在坐车时被警察查获劝返。


被告人杨某于2019年3月偷渡到缅甸并偷渡回国。2020年5月偷渡到缅甸,2020年12月通过自首走国门回国。


2023年2月,被告人吴某周、黄某正、杨某提前邀约好一同偷渡前往缅甸公司上班,途中被云南警方查缉抓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周、黄某正、杨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


综合考虑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周犯偷越国境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黄某偷越国境罪,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八百元;被告人杨某犯偷越国境罪,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八百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大人民群众

一定要警惕国外高薪工作陷阱

想要出国务工

一定要通过合理、正规的渠道

切勿轻信高薪工作骗局



来源: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江西法院

【版权声明】

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联系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宜昌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671755830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0126

  • 昨日访问量

    2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曾毅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