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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冒名网贷,法院却判决她还款,法律依据是?

作者: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年04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5次举报

南京女子李某找从事银行业的罗某咨询最优还款方式,还将手机密码、身份证号、银行账户、交易密码等告诉罗某,被对方冒名办理网贷21万余元占为己有;事发后,罗某因多起类似盗窃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退赔后剩近一万元未还。李某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停止向其催收剩余贷款,但却被被法院驳回。

李某要承担还款责任的法律原因

根据《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管理办法》,银行只要通过网络正常信息的审核,符合流程就可以放贷。

李某的过错就在于,她过于信任罗某,把手机、密码、相关信息都告诉了罗某 ,并且让罗某在她手机上操作, 虽然罗某是冒用李某的名义贷款,但是主要过错在于李某本身,而银行在审核过程和放款过程中没有过错的,合法合规,李某无权要求网贷银行删除不良征信记录停止催收贷款。所以法院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求。

盗用他人信息贷款,成立犯罪吗?

盗用他人信息贷款,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首先,盗用他人身份证贷款,构成侵犯姓名权的民事侵权行为。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属于违法行为,将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其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是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规定,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综上,如果盗用别人的信息在网上贷款应当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但如果用别人的信息贷款之后不还钱的话,就因为有可能构成诈骗了,需要根据具体的数额来进行判刑。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在获得授权后查询借款人的征信信息,通过合法渠道和手段线上收集、查询和验证借款人相关定性和定量信息,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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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重庆-渝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50000********3X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民间借贷、融资借款、抵押担保、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