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五条 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现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承担了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违约民事责任的,不应同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
调解书是否产生迟延履行金,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1. 调解书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或民事责任
若调解书约定了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违约金、逾期利息等),那么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通常不能再要求承担迟延履行金。
2. 调解书中未约定违约责任或民事责任
若调解书未对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作出约定,或仅约定了履行义务本身(如“应于某日支付款项”),而未提及违约责任,那么当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时,申请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给付金钱义务为迟延履行利息,非金钱义务为迟延履行金)。
3. 调解书约定不明确
若调解书对责任承担的表述模糊,如仅提及“按合同履行”但未明确违约后果,法院一般会结合具体情形判断。若能推断出当事人有排除法定迟延履行责任的意思表示,可能不再支持迟延履行金;若无法明确,通常会适用法定迟延履行责任。
总之,调解书是否产生迟延履行金,关键在于调解书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明确,以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排除了法定迟延履行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