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 条
本人(债务人): 由于 事情,经双方结算,于 年 月 日尚欠 (债权人)人民币 元整(大写: )。
经协商,本人 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全部还清所欠款项。如有逾期,自逾期次日起以欠款总额为基数,按照欠条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
双方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为维护权益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均由债务人承担。
欠条中债务人载明的通讯地址为经常居住地,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特立此据!
债务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住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