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外)孙子女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以看出,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权的产生以父母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为前提条件,以不直接抚养子女为必要条件。
(外)祖父母探望(外)孙子女应当是合情合理的,但(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尚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像夫妻关系中的同居权不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一样。婚姻家庭编只是规定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中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还有诸多问题有赖于通过道德规范、风俗习惯来加以调整。法律是神圣的,但不是万能的,尤其是婚姻家庭问题中涉及当事人感情、隐私、风俗习惯等方方面面,公权力介入太多未必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