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时效法律规定
一、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
执行时效 |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 |
担保物权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 |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2022年)》 第30条: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申请执行时效属法定,约定无效 |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2022年)》 第31条: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申请执行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
不适用执行时效情形 |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2022年)》 第23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 |
二、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情形
执行时效中止:指的是执行时效的“暂停”,申请执行时效待中止时效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 执行时效中断:指的是发生法定事由,申请执行时效会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 | |
执行时效中止情形 |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2022年)》 第24条:【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 | |
执行时效中断情形 |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2022年)》 第25条:【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 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26条:【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中断效力的情形】 一方当事人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在另案中主张抵销、提起代位权诉讼、转让债权以及其他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申请执行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的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效力。 第27条:【“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规范第25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提出履行要求的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要求履行义务,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提出履行要求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1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28条:【“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认定】 债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本规范第25条规定的“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 | |
注意事项 | 权利人在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时,应保留提出主张的证据材料:相关书面沟通的文书、邮寄材料的单据、短信或微信的催收记录等,如此后发生争议,可作为有效证据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
三、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处理
法院应当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可提出执行异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诉解释(2022)》 第四百八十一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九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 (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三)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 (四)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 (五)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的; (六)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执行异议的。 | |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2022年)》 第29条:【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处理】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未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后,又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注意事项 | 1.被执行人未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可通过异议程序提出时效抗辩。 2.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应及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或申请强制执行,避免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以超过执行时效启动异议程序,导致案件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风险发生,从而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