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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外)孙子女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作者:王飞律师时间:2022年10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9次举报


问:王某的父亲因病去世后,因遗产问题与其祖父母产生纠纷,其母亲遂拒绝祖父母前来看望孙子。王某的祖父母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每月两次探望孙子。


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外)祖父母探望(外)孙子女符合中国传统,保障(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探望权,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也符合我国的家庭伦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从法律规定来看,只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外)孙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对此不能扩大解释。






父母离婚,(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外)孙子女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以看出,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权的产生以父母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为前提条件,以不直接抚养子女为必要条件。

     (外)祖父母探望(外)孙子女应当是合情合理的,但(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尚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像夫妻关系中的同居权不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一样。婚姻家庭编只是规定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中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还有诸多问题有赖于通过道德规范、风俗习惯来加以调整。法律是神圣的,但不是万能的,尤其是婚姻家庭问题中涉及当事人感情、隐私、风俗习惯等方方面面,公权力介入太多未必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鉴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到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其探望(外)孙子女的权利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故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除非将来《民法典》修订后将探望权的主体扩大到祖父母和外祖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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