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城某酒店在承租房屋时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但在装修期间,该酒店自行进行了电梯维护、垃圾清运、安保、保洁、绿化等工作。事后,酒店方认为未接受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一直未支付物业费,双方对簿公堂。业主是否有权拒绝缴纳物业费?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王飞律师对此案例进行了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达城某酒店承租XX物业园区C栋房屋用于经营酒店,某物业公司对该园区提供物业服务。2018年4月,该酒店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XX物业园区C栋房屋提供物业服务,服务内容包括房屋共有部位的维护和管理、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及园林绿化等。物业费每月每平方米5元,按月支付。某酒店进场后随即开始装修,并对C栋房屋进行打围,装修期间某酒店自行进行了电梯维护、垃圾清运、安保、保洁、绿化等工作。2019年10月某酒店装修完成。
酒店方认为其承租区域相对独立,相关物业职能,如电梯维护、垃圾清运、安保、园林绿化、保洁等系酒店完成,未接受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一直未支付物业费。此后,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支付物业费。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该酒店是否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其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虽然酒店使用物业的地面部分与园区其他楼栋独立区分,但仍存在共有部分、公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如公共区域的安保巡逻、保洁工作、绿化养护、消防维保、水箱清洗、公共区域维修等,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服务,酒店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同时,酒店基于经营管理的需要,自行对C栋房屋进行了清洁、管理和维护,在客观上减少了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工作量。且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期间酒店处于装修阶段,其与物业公司就装修管理服务另行约定了装修服务费,基于公平合理、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酌情确定某酒店租赁的C栋房屋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标准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3元(即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标准的60%)。
律师点评
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王飞: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应及时缴纳物业费,业主不能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因为物业服务具有整体性、持续性和不可分割性的特点。如果物业公司存在未按合同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高等情形,业主应通过正确途径维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需要正当理由。“正当理由”应当限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的情形。
来源|达州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