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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女职工孕期调岗

作者:王飞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2次举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 孕期女职工,医疗机构的证明,用人单位有义务减轻女职工的工作量;
  • 孕期、产期岗位被替代,既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也不属于不胜任工作;
  • 孕期女职工不能适用原岗位工作,属于短期的不适应,该情形随着产假的结束而消亡。

  女职工属于特殊人群,适用特别保护法,产假结束女职工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司法实践中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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