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期间,公司能否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公司在孕期调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注意:
孕期女职工,有医疗机构的证明,用人单位有义务减轻女职工的工作量;
孕期、产期岗位被替代,既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也不属于不胜任工作的情形;
孕期女职工不能适用原岗位工作,属于短期的不适应,该情形随着产假的结束而消亡。
女职工属于特殊人群,适用特别保护法,产假结束女职工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司法实践中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