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律师 09:00-21:59
王飞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541356246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时,要求法院将其父母在婚后部分出资所购房屋判令归自己所有时,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作者:王飞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6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情形是,父母为子女婚后购买房屋支付了部分价款(往往是首付款),以子女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子女名下。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述规定,若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将该出资的首付款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王飞律师 已认证
  • 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
    • 13541356246
    • 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平台积分

      1546分 (优于82.1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2篇 (优于95.01%的律师)

    版权所有:王飞律师IP属地:四川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11905 昨日访问量:27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