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 方: ,汉族, 年 月 日生,住址: ,公民身份证号码:
女 方: ,汉族, 年 月 日生,住址: ,公民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男、女方在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离婚事宜自愿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为避免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男女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离婚。双方承诺自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过完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通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发给离婚证。
二、双方承诺不存在家庭暴力等不适宜离婚冷静期的情形,自愿离婚是双方冷静思考、妥善抉择的结果,既能保障双方的离婚自由,又能保障双方作出正确抉择,双方综合考量并做了保护好未成年子女和双方其他家庭成员利益的相关方案。
三、双方承诺婚前已经履行了如实、妥善和完整的告知义务,不存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等导致婚姻基础关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
四、抚养权及探望权
五、共同财产的处理
1. 房产
2. 车子
3. 存款
……
六、共同债务的处理
……
七、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管辖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自男女双方签字捺印且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颁发《离婚证》之日起即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