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019年XX月XX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由被告书写,部分内容如下:
1.子女安排:双方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名XXX;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名XXX。两位孩子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担。两位孩子如男方没有人照顾孩子的情况下,女方可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每位孩子2000元,于每月的1至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随时探望男方抚养的孩子。
2.财产处理: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省XX市××路××路××号楼××单元××室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于一年内办理完成,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男方负担。
双方名下的各自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双方各自的私人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40万元给女方,于2020年XX月XX日前支付完毕。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债务及债权。
双方协商一致,双方无异议。
双方离婚后不久,被告与她人再婚。当时分割的房屋虽然由原告占有、控制和使用,但是男方并没有及时协助女方办理过户。并且,男方一直没有支付离婚协议中承诺支付的经济帮助金40万元。所以,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男方履行离婚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均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经济帮助金应当扣除被告已支付部分。鉴于原告现已实际占有涉案房屋,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再处理。
被告主张原被告离婚系假离婚,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行为。但是被告在当年12月份即与他人再婚,这被告之假离婚主张亦有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被告主张离婚协议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未提交直接证据加以证明,仅从其他证据和事实进行推定,虽不能排除其推测属实的可能性,但相关事实和证据不能令人确信被告主张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被告对此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XXX经济帮助金364300元;
二、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协议约定协助原告苏某办理位于XXX区××路××号××号楼××单元××室(产权证号××)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三、驳回原告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
(1)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婚姻关系一经解除,离婚协议即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XX月XX日在自愿离婚的基础上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进行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即使原告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获得较多财产,也是双方在自愿协商基础上达成的合意,且不存在导致协议无效的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并不影响被告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身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离婚时的财产约定,除了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外,还可能涉及夫妻离婚过错赔偿、离婚经济帮助、经济补偿等内容,故在《离婚协议书》中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40万元给女方,并且承诺于2020年XX月XX日前支付完毕的行为,系被告为了解除婚姻关系的自愿承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财产处分约定自由精神。无论该经济帮助金是基于被告作为过错方补偿给原告,还是基于被告在离婚后向原告给予财产方面的补偿、帮助的行为,均是是双方商定的结果,是被告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
(3)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明知在离婚协议书中签字确认的行为后果,对其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40万元给女方的协议内容,在其合理的判断理解和预见能力范围之内,其在《离婚协议书》签署意见一栏写明“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也充分说明这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应当予以尊重。
(4)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书》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现有证据未能证实该协议的签订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且出自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因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基于人身、财产关系平等协商后的结果,不应适用合同显失公平处理原则。本案中,原告、被告对于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及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帮助金等有明确约定,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履行支付钱款和交付房屋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5)《离婚协议书》中解除婚姻关系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经济补偿、经济帮助等内容互为前提,构成一个整体,是“一揽子”解决方案。在婚姻关系已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离婚协议书》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将助长先离婚再对其他条款反悔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后自愿签订,故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予遵守。一方为了达到迅速离婚目的而在财产上做出让步,又可向人民法院诉请协议无效,如果支持这样的诉求,我们的法律保护的将是虚伪和欺诈,良法提倡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协议的严肃性将荡然无存。
孙素芳婚姻家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