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不公证有效吗
1、遗嘱只要符合遗嘱的有效要件就有效,只有公证遗嘱才必须公证。
2、遗嘱的有效要件
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附和法律的规定。遗嘱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这里所说的遗嘱有效要件,仅指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二、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相比较于《继承法》第17条规定的遗嘱形式,《民法典》中新增了“打印遗嘱”形式。
(一)自书遗嘱
1、《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27条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3、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由于人们在长期的书写过程中会形成自己独特的书写习惯,而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手写全部遗嘱内容,可以通过对笔迹进行识别的方式来认定遗嘱的内容是否由遗嘱人书写,因此自书遗嘱既不要求遗嘱人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也不要求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在自书遗嘱中,尽管遗嘱的内容可能确实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但是如果没有签名,无法判断遗嘱人只是书写了草稿还是作出了最终决定,因此没有签名的自书遗嘱无效。
(二)代书遗嘱
《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打印遗嘱
1、《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2、该遗嘱形式是《民法典》中新增的一种法定遗嘱形式,根据上述规定,打印遗嘱有效成立须符合下列要件:
(1)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须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资格、数量、在场见证等方面的要求。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当遗嘱有多页时,如果仅在一页签名,其他页的内容容易被篡改或者替换。如果遗嘱人、见证人只在遗嘱最后一页签名,没有在每一页签名,则不能认定打印遗嘱有效。
(3)要注明年月日。
(四)录音录像遗嘱
1、《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录音录像遗嘱分为录音遗嘱与录像遗嘱,录音遗嘱是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并用录音的方式记录而形成的遗嘱。录像遗嘱是遗嘱人表达遗嘱内容并用录像的方式记录而成的遗嘱,遗嘱人在表达遗嘱内容是可以通过口述的方式同时记录其声音,在特殊情况下无法用口述方式的,例如遗嘱人为聋哑人的,可以通过打手语的方式表达遗嘱内容。无论采取那种形式,遗嘱人在录音录像中都应该亲自表达遗嘱内容,不能由他人转述。
(五)口头遗嘱
1、《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危急情况主要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遇到了重大灾害或者意外等紧急情况,随时有生命危险而来不及或者没有条件立其他形式的遗嘱。处在危急情况中的遗嘱人在立口头遗嘱后死亡的,如果遗嘱符合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口头遗嘱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考虑到口头遗嘱的内容完全依靠见证人的表述证明,准确性与证明力低,容易发生纠纷。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在世并且能够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该口头遗嘱失效。如果遗嘱人没有另立其他形式的遗嘱而死亡的,视为被继承人未立遗嘱,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配。
(六)公证遗嘱
1、《民法典》第1139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2、公证遗嘱的有效成立除了需要遵守《民法典》关于遗嘱效力的规定以外,还需要遵守我国有关公证的法律规定,司法部颁布的《遗嘱公证细则》对设立公证遗嘱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