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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有冻结期限

作者:陶佳伟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38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陶佳伟,上海融孚(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某人民法院任职,精耕于刑事业务、企业合规及争议解决(主要为商事与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上海融孚(武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4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合规、法律顾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