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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为什么能从轻、减轻处理?

作者:侯正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8次举报


经济犯罪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且犯罪行为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依托了所在单位的,那么在辩护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的是该罪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从而寻求对自然人在量刑上的从轻、减轻处理。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依法应受刑罚惩罚性。具体认定时,需满足如下条件。


首先,单位犯罪必须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此处的单位要求是合格的单位,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不在其列。同时还需注意的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单位的,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以个人犯罪论处。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并非是指借用单位的名称,而是指犯罪行为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实施。同时,以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也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其次,单位犯罪须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一方面,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行为层面体现了单位在犯罪之时的主观心态,另一方面,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也从结果层面反映了单位实施犯罪的主观目的。


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即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对单位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要比自然人相对宽松,这也是选择从单位犯罪角度进行辩护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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