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正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910840049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2022学法丨证据,不等于定案依据

作者:侯正律师时间:2022年05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22次举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而作为出现在刑事诉讼程序领域的“材料”,证据具有内外统一性,一方面,证据包含了可以据以推导的案件事实,即证据事实,另一方面,证据存在着外在表现形态,即证据载体。事实上,无论是证据,还是定案依据,都属于静态意义上的概念,但从证据到定案根据,则需要经过一个动态的过程。证据,并不等于定案根据。


从证据的属性角度出发,证据要转化为定案的根据,需要具备证明力及证据能力两项资格条件。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或条件,包含证据“真实性”和“相关性”两项属性要求,一般涉及到“大小”、“强弱”的问题。以“真实性”为例,从证据事实的角度而言,需要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必须是可信的,从证据载体(既包括外部载体,也包括内部载体)的角度而言,需要证据的表现形式本身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能是虚假的或者伪造的。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在法律上所具有的法庭准入资格,一般涉及到“有无”的问题。例如现行法律制定了一系列旨在排除证据法庭准入资格和定案根据资格的证据规则,即“证据排除规则”。原则上,证明力进入审查范畴的前提是该证据具有证明能力。


从裁判认定的角度出发,只有经过法庭上的举证、质证、认证,即一系列的审理程序,才能将那些具备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的证据转化为定案的根据。


侯正律师 已认证
  • 13910840049
  • 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3年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0.2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8次 (优于93.3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2742分 (优于96.4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45篇 (优于97.89%的律师)

版权所有:侯正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9605 昨日访问量:6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