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审判在我国属于民事诉讼中的常见情形,但现在也不再局限于民事诉讼了,刑事诉讼同样也得到了采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缺席审判制度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对于上述犯罪,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在境外,且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其中,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除了适用于特定的罪名,缺席审判制度还可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诉讼情形,即对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中止审理六个月后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事实上,对于缺席审判制度的最大争议来自于该制度是否会导致被告人部分诉讼权利丧失的考量。对此,《刑事诉讼法》对缺席审判的适用程序进行了严格控制并对辩护权进行了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缺席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书副本以及传票通过司法协助方式送达,只有送达后被告未按要求到案的,方可缺席审判,并处理其违法所得财产。另据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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