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无论是公职人员犯罪还是非公职人员犯罪,只要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辩护律师即可根据委托介入案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辩护。而现在,原本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转隶为国家监察委管辖,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直接由国家监察机关进行调查,而留置这一环节的生疏性和神秘感不仅使犯罪嫌疑人紧张不已,更使得家属坐立不安,救济无门。
虽然法律尚未赋予律师留置阶段的辩护权利,这是否意味着律师对于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只能是束手无策了呢?其实不然,由于新修的《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存在衔接,律师仍然可以在现行法律规定条件下最大可能地履行辩护职能,发挥辩护制度人权保障的功能。
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例。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现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据此,家属仍然可以委托律师为其提供留置阶段的法律咨询服务,一方面,避免一头雾水,徒生忧虑,另一方面,也防止自身的相关行为遭致法律风险。同时,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可以密切跟踪案件在监察机关的办理进程,确保第一时间获知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信息;其次,案件一旦移送人民检察院后,律师就可以与承办检察官联系,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案卷材料,会见被先行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并根据已知的案件信息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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