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因此,对于不服一审判决的被告人而言,上诉程序的提起至关重要。但相比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亦有其特殊之处,相关法律事项被告人在提起上诉之时应予知晓。
首先,关于审限。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但当案件存在因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等法定情形时有被批准或决定延长二个月审判期限的可能。
其次,关于是否开庭审理。与第一审程序中的绝对开庭审理不同,刑事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开庭审理,故案件具有不开庭审理的可能。
第三,关于案件的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可以直接改判,也可以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故案件一审判决如被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则可能面临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裁定撤销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裁判结果。
第四,关于上诉不加刑的例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情形除外。同时,针对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存在有新的案件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之情形外,则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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