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尤其是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既涉及到单个个人的切身利益,又影响到社会整体的和谐共生。近年来,随着司法机关逐步加大对裁判文书的执行力度,相关责任人员被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情况也由此层出不穷。这在很大程度上及时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他们感受到了切实的公平正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构成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包括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和单位。从行为上看,本罪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有支付能力,即有能力支付但却选择了转移财产、逃匿,或者有能力支付但拒不支付。同时,行为人只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但仍不予支付的,才能构成本罪,其中,“政府有关部门”主要值得是劳动行政部门,包括劳动监察部门。
由于本罪要求行为人拒不支付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因此,本罪成立的标准具有劳动者人数及劳动报酬数额的双重要求。
3年
2次 (优于80.21%的律师)
8次 (优于93.32%的律师)
12742分 (优于96.45%的律师)
一天内
45篇 (优于97.8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