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程序中的公平正义,法律规定了一定事项上家属的知情权。
被刑事拘留的知情权。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被逮捕的知情权。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公安机关“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参加讯问、审判的权利。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强制医疗案件的审判参加权。对于审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具有部分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还有一项家属权利也至关重要,尤其多发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案件中。即,如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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