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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无证拆迁安置房,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违约金法院可酌情增减

发布者:侯正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8日 5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李xx与吴xx于2016年9月12日经金色时光公司居间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李xx购买吴xx位于顺义区×××房屋,约定该房屋总价款860000元。李xx于合同签订当日给付吴xx定金50000元。合同签订后,因吴xx、金色时光公司向李xx隐瞒房屋权属问题,导致李xx最终无法取得涉诉房屋产权。根据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吴xx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其应向李xx承担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责任。金色时光公司的行为亦给李xx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李x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吴xx向李xx支付违约金172000元,金色时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金色时光公司退还李xx中介费8600元;3.诉讼费由吴xx、金色时光公司承担。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违约,但酌定减少了违约金的数额,最终判决被告吴xx向原告李xx违约金十万元。


【案例分析】


首先,购买没有产权证的房产风险确实比较高,尤其是这些还没有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更是如此。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人对外宣称手握便宜房源,确实要仔细核对风险。其次,签订合同之后,如何房屋买卖协议无法履行下去的原因是出卖方导致的,出卖方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买方是否就完全无责任呢,不一定。如果买方明知道有风险,贪图便宜,仍然购买,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最后,违约金还是要看实际损失,如果违约金远远超过实际损失,法院可以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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