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XX,住湖南省。
原告:陈X,住湖南省。
原告:陈X2,住湖南省。
被告:鄢X,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湖南XX律师。
原告周XX、陈X、陈X2与被告鄢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XX、陈X、陈X2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XX、陈X、陈X2撤回对鄢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1元,由周XX、陈X、陈X2负担。
审判员 张 X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XX
王思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