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经过
A 公司(施工方)与 B 公司(开发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 A 公司承建六安某幼儿园及社区用房项目。A 公司按约完成幼儿园主体施工并移交使用、完成竣工备案,但社区用房因 B 公司原因未开工。
B 公司以 “工程未验收、未达结算条件” 为由拖欠工程款,A 公司多次催讨无果。王建东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合同、竣工移交证书、档案验收意见书、监理确认的窝工联系单等关键证据,针对 “结算条件、格式条款效力、窝工损失、质保金、优先受偿权” 五大争议焦点制定诉讼策略,精准反驳 B 公司全部抗辩理由。
二、判决结果
安徽省某人民法院作出 (2026) 皖 1502 民初 xxxx号判决:
1.B 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 A 公司工程款 1414252.26 元,并按 LPR 支付自 2023 年 9 月 2 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
2.B 公司支付 A 公司窝工损失 60000 元;
3.驳回 A 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 B 公司承担17400 元。
法院采纳王建东律师核心观点:案涉幼儿园已交付并备案,结算条件成就;合同逾期付款格式条款无效;窝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应予支持。
三、案件心得
专业律师是建工维权的关键支撑本案涉及固定总价、结算节点、格式条款、公益性工程优先受偿权等复杂问题,王建东律师以扎实的建工法律功底,精准锁定胜诉要点,将原本不利的局面扭转,为企业挽回实际损失。
公益性代建工程维权需抓准核心证据幼儿园等政府产权项目虽不支持优先受偿,但交付使用、竣工备案、监理签证仍是主张工程款的核心依据,务必妥善留存。
不合理格式条款可依法否定效力开发商预先拟定的 “超低违约金、总额限制” 等格式条款,若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明显降低责任,律师可依法主张无效,维护施工企业合理利息收益。
本案胜诉充分体现:建设工程纠纷看似复杂,只要证据扎实、策略精准、法律适用到位,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就能得到法律有力保护。
王建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