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立琼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7日 5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当事人:申请人陈X,被申请人XX(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案件编号:(2023)杭仲04裁字第284号。
仲裁过程: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独任仲裁员王凌歸审理,并于2023年10月18日开庭审理。
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服务合同》,支付技术服务费150,000元,后因故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全部费用,但被申请人拒绝退款。
被申请人答辩:主张合同性质为技术服务合同而非特许经营合同,申请人无法定解除理由,且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在7天内解除合同,被申请人只需退还70%的技术服务费。
仲裁庭意见:认定《服务合同》性质为特许经营合同,申请人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被申请人应全额退还特许经营费15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裁决结果:确认《服务合同》于2023年3月24日解除,被申请人需退还特许经营费15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618.96元(暂计至2023年7月1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仲裁费8,623元。
法律效力: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不履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