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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全清扫道路致顾客摔伤,经营者是否要担责?

发布者:姜婷婷律师|时间:2024年05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 |314人看过举报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6日早九点,原告张某某到被告某诊所拿药,诊所门前的5级台阶上有一层薄冰,正对着诊所大门台阶处的薄冰被清理,张某某首先走正对着诊所大门的台阶到诊所开具处方,走出诊所门口后,需要到东边的药店取药,张某某没有走正对着大门的台阶,而是沿着大平台向东走了一小段距离,在下台阶时因为台阶上有薄冰,张某某不小心从台阶上摔下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张某某在该医院住院治疗1天后,自行离院至上级医院就诊。

      2022年1月6日22时,张某某到某骨伤医院住院治疗8天,在该医院住院病案出院记录中记载,……已明确告知患者及其家属现病情属于观察治疗期间,骨折不稳定,容易发生错位其它并发症,患者及家属一致要求出院并表示后果自负。

      2023年5月3日,张某某因右股骨颈陈旧性骨折在县医院住院治疗14天,住院期间行右股骨颈陈旧性骨折全髋关节置换手术。

      2023年9月5日,经张某某申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张某某进行右股骨颈陈旧性骨折全髋关节置换手术与右股骨颈陈旧性骨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完全作用。

      2023年11月21日,经张某某申请,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张某某因摔伤致使右髋股骨颈骨折,经伤后16个月的保守治疗骨折未见好转,并出现骨折面骨质硬化、股骨头密度不均、右腿缩短3cm等症状,于2023年5月5日行右骨折全髋关节置换手术。

      张某某与某诊所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以致成讼。


二、裁判结果

      沂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诊所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管理者,对包括进入其经营场所的张某某具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地势较高的五级台阶上存在薄冰对顾客的出行是比较危险的,但其工作人员未及时全部清理台阶上的薄冰,也未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警示或提醒措施,对原告张某某滑倒受伤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张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述进入诊所时走的是正对着门口的台阶,该台阶打扫的很干净、也没有积雪,说明被告某诊所已经作了一些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而张某某从诊所出来后并没有原路下台阶,而是从有薄冰的另一处下台阶,在其进入药店之前,已选择了正确的路径进入,说明其观察过路况,之后出药店时,选择了具有危险的路径通行,自身存在高度自信意识下疏忽大意,导致自己滑倒受伤,同时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忽略了医生的治疗建议,对伤害后果的加大具有积极因素。

      综上,原告对其伤害后果自身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某诊所承担次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被告某诊所应承担30%责任,原告张某某自己承担70%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对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目的在于确保上述主体,对自己提供的服务设施、设备性能以及相应的经营条件等有充分认识和了解,具备预判风险、防止损害发生或减轻损害的能力。上述主体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掌握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是判断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是否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关键。

      一般来说,判断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应当根据安全保障义务人所从事的营业活动具体判断。通常,判断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有:(1)法定标准,即法律、行政法规对此有专门的规定;(2)理性人标准(善良管理人标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没有进行具体规定,应采用理性人标准进行判断,即以义务人是否尽到属于同类活动或者一个诚信善良的从业者应达到的通常注意程度为判断标准;(3)特殊标准,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残障者;(4)最低标准,这种标准适用于非法进入者、未被邀请者,即这些人虽存在过错,并通过其行为作出了自担风险的默示表示,但对于他们的人身安全,管理者依然要尽到最低标准的保护义务。

      判断本案诊所的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适用理性人标准。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保障进出其场所的道路安全。而诊所经营者明知五层台阶在结冰的情况下,对前来买药的患者存在安全隐患,依然存有侥幸心理,未将台阶上的薄冰完全清理掉,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他人摔倒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98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温馨提示

供稿:李剑 王振静


辑:孔静
责编:黄旭东

审核:逄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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