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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东莞市XX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发布者:倪明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8日 9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财保1393号

申请人:中国XX,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岗贝罗沙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XXXX1952155D。

负责人:陈XX,该XXX。

委托代理人:倪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蔡边村深华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XXXX5160383G。

法定代表人:汤XX。

被申请人:蔡XX,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申请人中国XX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XX公司、蔡XX价值372788.3元的财产。2021年12月16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2021)穗仲案字第17775号案的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提交本院。申请人中国XX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保证担保。经查实,申请人向本院预交保全申请费2383.9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XX公司、蔡XX银行存款37278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谭国洪

审判员  李佩玲

审判员  胡植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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