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超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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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小与方山县某某镇某某庄村村民委员会、段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任超超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25日 4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诉被告某县某某村民委员会、段某、薛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律师代理本案被告村委。原告张某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908.8平方米轮窑的财产损失款236288元;2、依法判决第一被告返还原告土地使用权2.8482亩或折价补偿341784元,每亩按照12万元计算(庭审中变更为284820元,每亩10万元)。3、依法判决第一被告支付原告因《拆除南沟轮窑协议书》无效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5万元(庭审中变更为20万元,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庭前严格准备、调取证据,最后案件以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结案。

任超超律师,从事法律工作6年,办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擅长:公司法律顾问,金融保险,交通事故,房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吕梁
  • 执业单位:山西晋来(吕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41120********1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取保候审、法律顾问、资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