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任超超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25日 4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诉被告某县某某村民委员会、段某、薛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律师代理本案被告村委。原告张某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908.8平方米轮窑的财产损失款236288元;2、依法判决第一被告返还原告土地使用权2.8482亩或折价补偿341784元,每亩按照12万元计算(庭审中变更为284820元,每亩10万元)。3、依法判决第一被告支付原告因《拆除南沟轮窑协议书》无效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5万元(庭审中变更为20万元,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庭前严格准备、调取证据,最后案件以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