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李律师参与办理了一起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罪案件的律师辩护工作。今天用几分钟讲讲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和当事人权利、律师办案密切相关的两项特殊程序规定。
一、管辖:直接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我们这次提到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就是法定例外。这类案件直接由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管辖。如果案件涉及数罪并罚、共同犯罪,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整个案件都要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就高不就低”并案管辖原则,确保此类重大案件的审理层级与案件性质匹配。
二、律师会见:侦查阶段需经侦查机关许可
普通刑事案件中,律师持执业证、律所证明和委托书,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且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但危害国家安全罪有特殊限制: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侦查机关许可。这里要明确,只有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12个危害国家安全罪名,才适用该限制,不能随意扩大范围。如果侦查机关无故拒绝许可,律师可依法通过申诉、控告等途径维护当事人的会见权。
危害国家安全罪因涉及国家核心利益,程序上设置了特殊规范,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被剥夺。
李宝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