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导语:
2020年11月19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赵某1等5名被告人在虚拟货币上进行USDT(泰达币)买卖业务,在明知多张银行卡因涉诈被冻结的情况下继续经营,最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五千至一万元罚金。本案为虚拟货币场外交易(OTC)从业者敲响了警钟。
核心要旨:
被告人赵某1(女,1985年)与赵2、杨某等人合伙,并雇佣王某某,在虚拟货币上使用多个实名账户从事USDT(泰达币)兑换人民币的买卖业务。经营过程中,五人的多张银行卡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冻结,但仍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继续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查,三名被害人/被害单位的资金——林某的21.29万元、岳某某的16万元、凯尔文公司的396万元——通过赵2、王某某等人的账户进行走账。2020年7月23日,赵某1、赵2、杨某被抓获;常某、王某某接民警电话后主动投案。
判决结果:
| 被告人 | 罪名 | 刑期 | 罚金 | 量刑情节 |
|---|---|---|---|---|
| 赵某1 | 帮信罪 | 拘役六个月 | 1万元 | 坦白 |
| 赵某2 | 帮信罪 | 拘役六个月 | 1万元 | 坦白 |
| 杨某 | 帮信罪 | 拘役五个月 | 1万元 | 坦白 |
| 常某 | 帮信罪 | 拘役五个月 | 1万元 | 自首 |
| 王某某 | 帮信罪 | 拘役四个月十五天 | 5000元 | 自首 |
律师解读:
“明知”的认定是帮信罪的关键。 本案中,五名被告人的银行卡在经营过程中陆续被公安机关冻结,但仍然继续从事交易,法院据此认定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虚拟货币交易中,一旦发现账户异常冻结,应当立即停止交易并寻求法律意见,继续操作将面临刑事追责风险。
自首情节的从宽幅度明显。 本案中常某、王某某系接民警电话后主动投案,被认定为自首,刑期相较于坦白情节的被告人更轻(王某某仅判处四个月十五天,比其他被告人少一个月以上)。主动投案对于争取较轻处罚具有重要意义。
支付结算型帮信罪的入罪门槛。 根据司法解释,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即构成犯罪。本案仅林某一人资金链中就有21.29万元通过被告人账户走账,已超过入罪标准。
警示: 虚拟货币场外交易(OTC)从业者应高度重视反洗钱合规义务。在发现账户异常或被冻结后,应及时停止交易、主动配合调查、咨询专业刑事律师,切勿心存侥幸继续经营,否则将面临刑事法律风险。
案号: (2020)沪0113刑初****号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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