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亚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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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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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与共同担保

发布者:郑亚康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210人看过


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时,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根据下列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担保责任承担:

1、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承担责任的顺序。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这条规定,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保证与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4、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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