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因情况变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时,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给付数额。在实务中,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子女抚养费给付数额: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的所需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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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梦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