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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发布者:李成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964人看过

民间借贷纠纷,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近年来诉讼数量也呈逐年递增趋势,同时也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案由中最为常见的一类纠纷,本文就此类诉讼中核心问题与常见问题进行梳理。

 

核   问 

 

Part.1 怎样确定自然人间成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本质上达成法律上所说的“借款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依据当事人自己的约定,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其他形式。同时只有完成了借款的交付,才会成立有效的借款合同。
    对于常见的自然人间借款合同,通常双方会约定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本金、借期、利息等,但法律并未限制借款合同的具体形式。从实践中来看,常见形式有如:借条(借据)、欠条、借款合同、口头借款以及通过微信等形式达成的借款合意。钱款交付一般是:现金、转账、支付宝、微信等形式。
    综上所述,借款合意和资金交付是民间借贷纠纷最重要的两个要素。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九条

 

Part.2 怎样在此类诉讼中完成举证?

民间借贷纠纷的审查要点分为:借款合意、资金交付,因此诉讼双方就要围绕这两个关键点展开。

原告:需要证明的事项简单来说,就是借款合同+转账凭证。但是在自然人之间发生借贷关系时,极容易欠缺严格的形式要件或完备的法律意识,经常出现无法提供书面借款依据或者无法证明现金交付的情况。此时,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向:

1.双方在日常微信、短信之类的文字聊天记录中,有透露彼此之间存在借款,如被告对金额或者利息等进行过确认;

2.被告表示过还款承诺、在其他场合作出过具有法律效力的陈述;

3.存在其他合理理由而不需要借款人专门出借款项的;

4.符合日常生活逻辑的小额的现金交付;

被告:需要证明原告所提供的借款合意是无效的,或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

简单来说,被告可以通过举证来反驳原告的相关主张,若被告有效完成了自己的举证,则原告依然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涉及到刑事犯罪,可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在民事诉讼中及时说明。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Part.3 怎样辨别诉讼时效以及保证期间?

民诉法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若原告诉请超过了诉讼时效,被告以此提出抗辩,原告的胜诉权即归于消灭。对于诉讼时效的确定,可以参考以下几点:

在长期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对账后进行的结算,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双方之间的结算即为对债务金额的有效确

1.借贷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诉讼时效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随时要求还款,自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但借款人在出借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就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从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时起算。

3.出借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借款人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的,均构成对诉讼时效的中断。

4.虽然出借人的诉请超过了诉讼时效,但是借款人在诉讼中明确放弃诉讼时效抗辩、并且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那么法院就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请。

如果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约定有保证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保证期间,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一百九十二条至一百九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九十二条至第六百九十四条

 

Part.4 怎样计算借款人欠付的款项总额?

自然人之间确认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时,需要对双方已经发生的款项往来进行结算,区分款项性质是本金、利息、其他无关款项。在计算欠付的款项时需要考虑剩余本金、利息、违约金、主张权利所付出的成本。

借贷可以约定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作不支付利息。而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的四倍。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若款项存在出借时即扣除利息的情况(俗称“砍头息”),该部分利息应当在本金中进行扣除。

对于约定有利息的民间借贷,若双方对于本息支付时间和性质没有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归还的款项,应首先冲抵利息,超过部分再抵充本金。

需要注意的是,若双方在借贷中约定了利息、违约金或其他款项,这些款项的总额同样不得超过利息法定的上限。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第六百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

 

常  见  问  题

一、怎样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民间借贷中较为常见的问题之一,出借人一般都会将夫妻双方共同诉为被告,对于夫妻是否应当共同承担债务,应当从以下几点考虑:

有两种主要情况,一种是对于夫妻双方均签字确认或者都明确表示承担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种是对于夫妻一方借贷的款项,应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人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不能证明借款为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规定的例外情形的,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经济独立,一方短时间内连续借贷且无法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

综上所述,先判断夫妻双方是否作出了共同债务的意思表示;然后则是审查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

关于该两点的举证则需要结合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状况、日常生活消费、家庭所涉的经营情况和各方之间的沟通内容来综合判断。

二、怎样辨析是委托理财还是民间借贷?

举个例子:A将本金支付给B,B用于投资理财,并返还给A盈余和原始本金。投资情况良好时,收益多高于常见借贷关系中的利息;但当投资导致本金亏损,则AB双方就会对原始本金的性质产生争议,主张民间借贷的A会要求B返还本金和相应利息,而B则主张是受A的委托进行理财,A应当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此类关系辨析应注意以下3点:

1.双方在资金交付时是否就投资项目、收益、风险等内容进行过沟通或者确认。若是,则一般为委托理财。

2.双方的款项金额是固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亦或是随着投资项目波动而变化的收益。若存在波动,则一般为投资理财。

3.资金使用过程中,一方是否存在指示另一方进行特定投资行为。若存在,则一般为委托理财。

三、怎样判断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无效?

常见的可能影响到借贷效力的情形有:高利转贷、非法集资、诈骗、套路贷、职业放贷人等等。以上行为存在涉嫌刑事犯罪或者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情况,最为常见的有:非法集资、套路贷、职业放贷人、赌债4类,需要区分来看:

1. 非法集资在P2P投资行为中较为常见,当投资产品无法兑付时,此时应先确认相关案件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如果该公司已经进入了刑事程序,对于出资人的款项,公安部门会在刑事案件中通过追缴的方式进行处理,并根据审理情况返还给受害人。

2. 套路贷通常涉及到伪造文件、文书,暴力胁迫等手段,民间借贷只是其违法犯罪的伪装,该民间借贷关系无效,受害人应当尽快报警,由公安部门对涉及刑事犯罪部分进行相关处理,而由此产生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后果,同样需要分别处理。

3. 职业放贷人本质上就是高利放贷。通过私下约定高额利息等各种类似的形式进行放贷,此类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来区分;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理相关纠纷;不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的,该借贷关系依法也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若出借人在民事诉讼中主张权利的,借款人应返还实际借得的本金并支付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利息。

4. 赌债等非法债务。以赌债等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的,法院不予处理。因为该借贷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在赌博中,也应该注意的是:向他人借款并写下欠条,欠条上写的是因为其他原因,而借款人主张是赌债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的,应承担相应不利的后果。

四、怎样理解什么是结算型民间借贷?

自然人之间通常存在多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多年借贷的结算、其他法律关系的结算、情侣或朋友之间出具的人情债确认等等,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双方之间确实存在长期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对账后进行的结算,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双方之间的结算即为对债务金额的有效确认。

2. 基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结算行为。若双方基于买卖、劳务或者侵权等法律关系出具了结算单,若双方对此发生争议,并且有初步证据证明可能存在不实情况的,不能简单地按照结算内容进行处理,依然需要按照双方实际的买卖、劳务或者侵权等法律关系进行认定,以便更为真实客观地解决双方纠纷。

3. 对于并无实际款项交付的人情债,可能基于情侣之间的示好、朋友之间的帮助等目的而出具的结算,若其中一方否认借贷真实性的,另一方依然需要就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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