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娱乐消费空前发展的当下,越来越多网民愿意在玩网络游戏时进行充值消费,其中不乏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由于认知水平有限、心理成长不全面等特点,在进行游戏充值消费时往往不能节制。近年来,未成年大额充值游戏给家庭经济造成严重影响的新闻也备受关注。遇到这样的情况,越来越多的家长(监护人)已经学会了利用法律武器维权,大多也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法院能支持退费多少、哪些情况不能全额支持?
案 情 简 介
2021年8月,大刘的儿子小刘(9周岁)用大刘的身份证号码及手机号码在游戏公司开发的游戏平台注册了游戏账户,用户可以通过应用程序(app)登录该平台。“U点”是该游戏平台的虚拟货币,可用于该游戏平台上的游戏的支付充值、开通游戏会员。用户向该游戏平台充值人民币1元可获得10U点。2021年11月期间,小刘用大刘的支付宝账户通过花呗、储蓄卡、余额宝等付款方式分七次共向游戏公司共支付20240元,用于购买会员服务240元和向游戏账户充值价值共计20000元的U点。大刘在发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余额减少后,通过询问后才得知小刘背着自己在游戏公司注册游戏账户并进行充值消费,大刘在与游戏公司交涉无效后,以游戏公司未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识别和阻拦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的身份信息、手机、银行卡进行账号注册和充值消费为由诉求游戏公司退还游戏充值款20240元。
法院最后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和损失情况,确定游戏公司向小刘返还案涉账户剩余U点的价值177元(同时游戏公司可以扣除案涉账户中的对应1770U点、停止案涉账户的相应会员权利),另向小刘返还已消耗的充值款20063元的三分之一价值即6688元,其余损失由小刘及其监护人自己承担。
案 件 分 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小刘进行案涉注册、充值消费时为9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未经法定代理人大刘同意,向游戏公司支付20240元进行游戏充值,该大额支付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以及受教育程度等明显不相符,在小刘的法定代理人大刘明确表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刘擅自使用其父亲大刘的身份信息进行注册认证,并使用其父亲大刘的支付宝账户进行多笔大额充值及消费,大刘作为小刘的监护人,没有对小刘的注册、大额充值消费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亦未尽到对个人身份信息和账户密码谨慎管理的义务,同时在发现小刘大额充值后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大刘对此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游戏公司作为提供网络游戏相关服务的平台,未尽可能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识别和阻拦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的身份信息、手机、银行卡进行账号注册和充值消费,同时,亦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制小刘充值虚拟货币,对案涉损失的造成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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