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吗?
公证遗嘱效力怎么样?公证遗嘱是遗嘱人经过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而公证机构最大的特点是依法设立的,不具有营利目的,公证机构的人员受到公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
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所以我们通常有种理解,认为公证遗嘱的效力要优先于其他遗嘱,比如遗嘱人有两份遗嘱,一份是先公证的,一份是后自书的,两份遗嘱的内容又不太一致,那么应当按照公证的遗嘱来继承,也就是公证优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20条:【遗嘱的撤销、变更】……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第2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2121年1月1日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删除了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表述,《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也于2016年7月5日就被司法部废止。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虽然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优先的“特权”,公证遗嘱仍然是我们应当优先选择的遗嘱形式。公证遗嘱作为经过法定程序,加以公证的文书,在遗嘱的争议解决中,相比其他证据,仍然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七十二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王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