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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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王峥律师案例|住院医疗保险纠纷:保险公司以不属于合同约定就诊医院拒赔,理赔成功案

发布者:王峥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0日 38人看过 举报

2026-10-10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投保人段某以其配偶陈某为被保险人,向某健康保险公司分公司投保个人住院医疗保险(百万医疗险),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保险法律关系持续存续。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陈某因患肛周脓肿、混合痔、肛裂等疾病,入住当地正规肛肠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产生住院医疗费、门诊医疗费47661.47元。涉案就诊医院系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核准设立的二级专科医院,同时属于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资质合法、治疗行为真实必要。

医疗终结后,陈某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正常理赔。保险公司单方出具《理赔通知书》,以被保险人就诊医院不属于合同约定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为由,直接拒付全部医疗费用保险金。陈某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严重侵害自身合法保险权益,遂委托我方律师团队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全部医疗保险金47661.4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充分权衡诉讼风险后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最终以保险公司赔付、案结事了的方式结案。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结合双方诉辩意见、举证质证及庭审争议核心,本案归纳出百万医疗险“就诊医院范围限制”类案件的三大核心争议焦点,为同类高发纠纷典型裁判难点:

焦点一:保险合同限定“仅限公立医院就诊”的医院范围条款,是否属于法定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抗辩认为,医院范围约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界定条款,仅用于划定承保就医范围,不属于免责条款,无需单独提示说明。我方核心抗辩观点:该条款实质通过限定就医机构类型,大幅限缩被保险人合法就医选择权、直接降低保险公司赔付概率、减轻保险人赔付责任,完全符合免责条款的实质法律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

焦点二:保险公司是否对医院范围限制条款履行法定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主张本案为网络投保,投保人已页面勾选“已阅读并同意条款”,即视为全部条款已告知、已理解。我方抗辩:投保勾选仅为形式提示,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已对“公立医院限制范围、专科医院不予赔付、条款法律后果”等核心内容作出普通人能够理解的专项解释说明,亦无电话回访、专项讲解、确认理解记录等佐证,法定明确说明义务完全未履行。

焦点三:医疗机构范围相关司法解释能否直接作为保险公司拒赔依据。保险公司援引司法解释规定,主张被保险人未在约定医疗机构就诊的,法院应当支持保险公司拒赔。我方抗辩:司法解释适用的前提是合同约定条款合法有效、已依法提示说明并生效;若医院限制条款因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自始不生效,则保险公司援引的司法解释无适用基础,拒赔依据不能成立。

对被保险人而言,在诉讼中锁定绝大部分理赔利益、一次性结案无后续风险,实现维权核心目的;对保险公司而言,通过调解赔付避免法院生效判决直接否定其“医院范围限制条款”效力,防止该通用格式条款在同类案件中被批量认定无效

2. 网络投保“勾选同意≠履行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极易举证不能。提示义务与明确说明义务是两项独立法定义务。页面勾选仅能证明形式提示完成,完全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已对条款概念、限制范围、拒赔后果作出普通人可理解的解释。绝大多数线上投保流程无专项讲解、无回访确认、无逐条释义记录,保险公司无法举证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类医院限制条款大多可被认定无效。

6. 小额医疗险纠纷,务实调解优于僵硬判决。对于争议金额适中、存在部分条款瑕疵、免赔额抵扣、裁判尺度略有争议的案件,盲目追求全额判决胜诉耗时久、存在裁量风险。而通过律师专业论证条款瑕疵、锁定保险公司核心败诉点,以调解方式快速落地、拿到实质性赔付、约定一次性了结互不追责,是性价比最高、最稳妥的维权方式。同时调解时需全面考量后续治疗、复发理赔等权益,杜绝遗留维权隐患。

王峥,男,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民盟盟员,重庆领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个人荣誉及社会任职:省人大政协提案奖获奖人,省部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九龙坡区
  • 执业单位:重庆领源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2110346414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重庆领源律师事务所
15001202110346414 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