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06年,邓某与杨某自由恋爱,于2008年9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邓某、杨某于2016月5月25日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之后,邓某与杨某于2016年7月18日复婚,又于2018年2月26日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
该离婚协议约定,离婚理由:性格不合;子女抚养:夫妻婚后生育一女由女方抚养;财产分配:房产(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杨路XX)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债权债务:双方无共同债务。
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撤销2018年2月26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
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杨某是否存在欺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男方起诉双方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要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从而从新分割房产。为此,男方委托律师收集了多方人证。作为女方的代理律师,我们抓住男方起诉状和庭审中的漏洞,证明男方表述相互矛盾,不足以使法庭采信。关于男方收集的证人证言,我们从合法性的角度根本上去否定证人证言的效力。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法院认为:男方举示的证据、证人证言均不足以证明男方主张的事实,因而判定我方胜诉。
离婚协议及离婚的事务处理中,涉及孩子、财产、房产的情况,应向专业人员寻求帮助。专业人员综合考量实际离婚情况拟定离婚协议并参与签订,可以避免后续因协议或签订问题导致的风险。这也是本案胜诉的一个基础。